浏阳高新区审批项目流程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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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
环保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审批条件 |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进行了排污权购买;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企业申请文件;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企业工程概况及总量控制部分)和批复文件;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材料,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总量指标应提供相关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7、原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调查、年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9、工商部门证明材料或排污权的核定文件。 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提供1-6项资料;排污许可证延续提供1、7、8项资料;排污许可证变更1、7、9项资料。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科经办人。 (2)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科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拟审批前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经办人对是否符合办证或换证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是否同意办证或者换证提出意见后交科室负责人初审。 (2)时限:2个工作日 (三)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的办理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交分管领导复审;不合格退回经办人。 (2)局分管领导对资料进行复审,合格后交局长审批;不合格退回科室负责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局分管领导。 (2)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对审批情况进行公告。 (2)时限: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地点 |
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交通到达线路 |
永阳路1号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到12:00; 下午14:00到17:00 |
咨询电话 |
83836211 |
投诉电话 |
83836200 |
审批流程图 |